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
东理城〔2014〕26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造就一支符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教育需要的“双师”素质与“双师”结构的专业教学团队,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广东省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我院《关于推进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的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践挂职锻炼对象及人数
1.学院在册的专任教师,优先考虑学科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以上的青年教师及承担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任务的青年教师。
2.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进行实践挂职锻炼,原则上不得影响系(部)正常的教学工作安排。各系部每学期参加脱产实践挂职的教师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系(部)专任教师总数的5%。
二、实践挂职锻炼时间
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的时间由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安排和实践挂职锻炼工作单位工作需要商定。根据实践挂职锻炼的时间,可分为假期实践挂职锻炼和脱产实践挂职锻炼。假期实践挂职锻炼(寒、暑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脱产实践挂职锻炼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三、实践挂职锻炼期间的待遇
1.参加假期实践挂职锻炼的专任教师,学院根据其参加的项目、与个人所学、所教专业相关性、实践时间、目的和效果,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其发放1000到2000元不等的实践补贴。
2.参加脱产实践挂职锻炼的专任教师,实践期间的业绩考核工资暂停发放,待其实践结束并考核通过后一次性给予补发,其他工资待遇不变,并不计算该学期教学工作量。
四、实践挂职锻炼审批程序及管理
1.各系(部)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和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系(部)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方案。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应坚持就近原则,原则上不外派教师到市外进行实践挂职锻炼。
2.教务处对各系(部)提交的专任教师到行业企业实践挂职锻炼方案(假期实践方案和脱产实践方案)进行确认。
3.教师个人根据系(部)制定的方案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个人实践挂职锻炼工作计划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申请表》(附件1)。
4.系(部)根据教师个人申请,推荐进行实践挂职锻炼的人员,并于每学期第18周前将人员材料提交到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报学院相关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实践挂职锻炼。
5.到企业实践锻炼一个学期及以上的教师应与学院签订《进修培训协议书》,由人事处按学院服务期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系(部)负责联系企业用人单位,指派教师并落实企业导师和教师食宿安排等相关事宜,落实教师工作任务,并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
7.各系(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到企业脱产实践挂职锻炼教师的过程管理,如实地或电话查访、组织阶段汇报等,并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期中检查记录表》(附件2)。教师在锻炼期间应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工作周志》(附件3)。教务处会同人事处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实践挂职锻炼效果和实践挂职锻炼任务的完成。
8.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实行考勤制度,由实践挂职锻炼所在单位负责考勤。锻炼结束返校后,教师应向所在系(部)提交《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工作周志》、《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鉴定表》(附件4)及在此期间形成的其他资料或成果。系(部)负责组织汇报会或对其实践技能进行考核并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专项档案。教师在锻炼结束后10日内将《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考核表》(附件5)及其它要求材料一同上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并作为发放实践挂职锻炼相关补贴的依据。
9.实践挂职锻炼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挂职锻炼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实践挂职锻炼单位有关制度和纪律。请假需按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的需征求系(部)的意见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执行。
五、附 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申请表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期中检查记录表
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工作周志
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鉴定表
5.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考核表
6.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挂职锻炼审批及组织实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