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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04月10日  浏览量:1822    字号:[ 大 中 小]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使他们尽快熟悉并胜任教学工作,建立一支教学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导师制是指通过定岗定责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选派具备条件和资历的教师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达到合格教学水平的培养制度。导师制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培养对象

新聘用的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指导培养对象:

1.进入本院不满一年的助教(含)职称以下的教师。

2.在教师岗位上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

(二)导师的资格

担任导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

2.近一年来至少主讲两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具有培养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与能力,能承担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和相关工作。

3.原则上是在主讲教师岗位上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导师的学科领域与被指导人拟定岗位的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

(三)导师的任期

每名导师指导期限为一年,指导期限内原则上最多培养2名青年教师。

(四)导师的待遇

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纳入教学服务工作管理,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学期认定25个工作单元,待考核通过后发放指导课酬。

二、工作职责

(一)导师职责

1.对青年教师进行师德教育,传播科学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通过言传身教,培养青年教师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

2.与所在单位、教研室协商,落实好指导计划,明确指导培养科目,指定教材、参考书。

3.每月检查青年教师编写教案、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并填写记录。

4.具体指导青年教师掌握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全过程。导师每学年对所指导的青年教师至少听课不少于5次,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讲评总结。

5.指导青年教师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为青年教师上示范课,指导青年教师编写教案等)的教学基本要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并每学期不少于2次填写《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记录表》。

6.指导青年教师进行科研和教学研究。

(二)青年教师职责

1.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备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协助导师教学,虚心学习,在实行导师制期限内,通过教学观摩等形式,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方法以及教学规律,清楚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和其它教学环节。

3.在被指导培养阶段,每学年必须前往导师课堂或与个人教学岗位的学科领域相同的课堂听课不少于10次,并参与辅助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及其它教学环节。

4.在接受培养的一年内,青年教师必须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制作多媒体课件等,并做到课前与导师沟通试讲内容、要点及主要方法,课后征求导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三、中期检查与考核

(一)考核部门

人事处协同教务处对青年教师和导师进行中期检查与考核。

(二)中期检查

为加强青年导师制日常监督、管理,实施中期检查环节,对导师与青年教师的听课情况、教学、科研环节培养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提交的材料分别为:

1.听课记录本;

2.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记录表。

(三)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通过导师制培养,达到合格教学水平的基本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教风严谨,教学态度端正;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没有教学事故。

2.能开出一门以上必修课;有电子课件,考勤记录,作业成绩记录。

3.经过导师培养后开课1年内教学质量评价达到良好以上,学生评教达到75分以上。

4.积极从事课程教学研究,至少写出一篇教学研究方面的总结(2000字以上)。

5.导师填写指导总结。

6.考核不合格者,当学年绩效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且重新实施青年导师制。

(四)导师的考核

根据以上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和导师职责,对指导导师进行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则给予下述处理:

1.通报批评;

2.暂停1年导师指导资格;

3.协议期满,本办法中的指导课酬不予发放。

(五)考核材料

青年教师导师制考核提交的材料分别为:

1.听课记录本;

2.《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记录表》;

3.考核表。

四、导师制的实施

(一)人事处负责、教务处协助进行全院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并落实导师制协议书的签订。教学单位负责人、教研室主任负责本单位导师制的组织、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

(二)导师的聘任。每学期初由各教学单位推荐,拟定导师与青年教师的组合,教务处组织审查、人事处核批,报学院批准后聘任。

(三)协议期满的学期末,各教学单位将《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见附件)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对指导导师发放指导课酬。

五、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情况记录表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核表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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